第十条

有效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三)山区达到65%以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