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