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