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五章 绿化资金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