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