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