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