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三)采矿废弃地;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