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