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坝体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