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