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靠、通行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靠、通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