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