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