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