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