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