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

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