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的最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