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下列计量监督、检查:

(一)进入计量器具、商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二)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凭证等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