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水、电、煤气、通讯等贸易结算的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