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业贸易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