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损失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