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