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