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决定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