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商品销售活动中,商品量短缺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前款规定的情形确属商品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商品供货者追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