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认证,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商业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