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应当重新办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