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应当重新办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