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制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