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制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