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三)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符合制造、修理业务的需要;

(四)具有完备的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保证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