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二十一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定、检测数据负责。严禁伪造检定、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