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