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二十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