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