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九条有效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