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六条有效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