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