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四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强制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