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

(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

(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四)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