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三条有效开展计量检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四)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