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二条有效各级计量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