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