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房管、卫生计生、财政、市场发展、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