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