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