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二)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三)随意倾倒污水、污油等;(四)向广场、花坛、绿化带、内河等扫入或者倾倒垃圾;(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