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随意倾倒污水、污油等;

(四)向广场、花坛、绿化带、内河等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