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