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