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