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