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及其违法事实,但是应当保守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