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